張貼日期: 2026-03-31 07:22:30 點閱:16
主旨:有關《教師法》之修法歷程,請貴部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 之規定,公告歷次修法會議紀錄及出席成員之名單,以昭 公信,詳如說明,敬請 查照惠復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會 1150315 第五屆第四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辦理。
二、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在於為建立政府資訊 公開制度,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,保障人民 知的權利,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、信賴及監督,並 促進民主參與;同法第 5 條及第 6 條復規定,與人民權益攸 關之政府資訊,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。《教師法》及其授 權之子法,規範教師之權利、義務、聘任、解聘等重要事 項,影響全國教師之工作權、財產權、人格權以及學生之 受教權益至深且鉅,其修法歷程自屬與人民權益攸關之重 大施政資訊,依上開規定,主管機關本有主動公開之義 務,以滿足公眾知情與監督之需求,合先敘明。
三、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規定,對公益 有必要者,仍得公開之。查《教師法》修法衍生之校事會議調查程序、教師解聘要件等,已深刻改變校園治理生態,並引發諸多法律適用爭議及社會討論;公開歷次修法 會議紀錄(包括但不限於議程、討論過程要點、決議內容 及出席成員名單),將使社會大眾得以檢視該等重大變革 之政策形成原因、正反意見衡酌過程、以及是否邀請全國 教師會、及經勞動部核准登記之全國性教師及教育工會聯 合組織等參與歷次會議,此對於促進立法透明、強化民主 監督、並協助各級學校與司法機關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, 具有不可替代之重大公共利益。參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 旨(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5 年度判字第 225 號參照),於衡 量「公開所欲增進之公益」與「不予公開所保護之法益」 時,本案公開之公益顯然大於形式上之保密利益。
四、綜上所述,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精神,並滿足前 述重大公益,爰請 貴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,主 動公開《教師法》及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 停聘或資遣辦法》之歷次立法及修法會議完整紀錄(含出 席成員名單),並說明該等會議中教師組織代表參與之情 形。若 貴部認有部分資訊涉及應限制公開之事項,亦請 依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,將可公開之部分予以分離後提供。